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3********,汉族,专科毕业,如皋市**镇卫生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在如皋**镇卫生院一楼急诊科护士站办公台处,乘隙窃得被害人章某某未激活开卡的交通银行信用卡1张并激活,后通过“点刷”APP刷卡套现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将赃款退还至被害人章某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磨头中心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原始记录表;
5.如皋市公安局磨头中心派出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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