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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巷**号,无业。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晋中市太谷区太谷中学门口,盗得被害人要某某儿子停放的一辆新日牌黑白相间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3070元。

2.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晋中市太谷区太谷中学门口,盗得被害人连某某放的一辆粉色捷安特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的粉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1260元。

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晋中市太谷区三观庙巷和太中正校门东拐角处,盗得被害人申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捷马牌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的黑色捷马牌自行车价值420元。

4.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晋中市太谷区箕城东街农业银行附近小刀电动车专卖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5.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晋中市太谷区箕城东街农业银行附近超人智能门锁商铺门口,盗得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690元。

6.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晋中市太谷区阳光花园来战网咖门口,盗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绿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被盗的绿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98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罚金5000元到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城区**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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