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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矮仔,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天天快递公司快递员,住广州市荔湾区**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委**村**号)。2015年09月1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07月0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6日20时14分,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珠玑路广州市中医院对出的人行道上,盗窃了被害人周某坚的一台银色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购买价人民币1860元),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两人平分。

2.2018年12月25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到广州市六二三路广州市中医院对出人行道,盗窃了被害人范某勇一台红色阿特丽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购买价人民币1538元),得手后两人将该车销赃并平分赃款。

3.2019年11月3日20时25分,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同案人吕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六二三路市中医院门口的报纸亭傍,盗窃了被害人叶某涛的一台银白色星越驰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购买价人民币1400元),得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两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监控截图、微信资料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坚、范某勇、叶某涛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吕某某生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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