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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4〕14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11974********,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越秀区环市路省汽车站一楼售票厅内,乘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动手盗走被害人放在右边裤袋内的金色苹果牌5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59元)。得手后,被告人袁某某逃跑至省汽车站门口时被省汽车站保安员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4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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