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家属楼**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市场内“**粉条”商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两箱“**牌”红油豆角偷走;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市场内“**粉条”商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两箱“**牌”红油豆角偷走;
2019年9月30日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封市禹王台区**街**市场内“**粉条”商铺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三箱“**牌”红油豆角偷走。经鉴定,被盗“**牌”红油豆角共计价值人民币189元。
2019年9月30 日,被告人袁某某被禹王台区分局繁塔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截图一张;5.鉴定意见;6.书证及其它证明材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军英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
4.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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