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8********,汉族,小学文化,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旬阳县**镇**村**组,现住旬阳县**镇**社区**楼,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陕G****9号江淮牌越野车途径**镇**村**修理厂时,将该修理厂门前两个汽车轮毂盗走。9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向旬阳县公安局报案,后处警民警通过现场监控视频锁定被告人袁某某,并责令袁某某将所盗财物予以返回。9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将盗窃所得财物向被害人返还。
2019年9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陕G****9号江淮牌越野车途径**镇**村时,将村民余某某放置在房屋附近的一个车轮毂和一台水泵盗走、变卖。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向公安民警交代该起盗窃事实,后又通过办案民警向被害人佘某某退赔800元。
2019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陕G****9号江淮牌越野车途径**镇**村时,其开车进入该村**锌矿区,将该矿区一台柴油机、发电机、水泵及一个柴油机飞轮和两个地滚盗走,后卖给**镇**村村民李某丙,获得赃款850元。10月20日,**锌矿李某乙向旬阳县公安局报案,后处警民警通过现场监控视频锁定被告人袁某某,并电话通知袁某某前来接受讯问。10月24日,袁某某主动到旬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其实施的三起盗窃事实供认不讳。10月26日,办案民警在李某丙处扣押本次盗窃的全部物品,并向被害人李某乙予以发还。2020年4月3日,经旬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认定本起盗窃物品市场价格为930元整。
上述案件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价格认证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存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山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联系电话1519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提审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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