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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8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500元,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成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采用溜门的方式侵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窃得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1个、黄金耳坠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 644.85元)、现金人民币500元,后在院子内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并扭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朱青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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