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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园**幢**单元**。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6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盗窃,于2001年4月17日被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盗窃,于2018年9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1月31日间,被告人袁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富民花园一区附近的两个工地盗窃作案4起,窃得废钢筋189.4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39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富民花园一区24幢旁的工地,窃得被害单位常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废钢筋8.8公斤,价值人民币1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2、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至上述工地,窃得被害单位常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废钢筋61.6公斤,价值人民币12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3、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单位常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废钢筋50公斤,价值人民币105元。案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4、2020年1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本市新北区孟河镇富民花园一区南面工地门口,窃得被害单位常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钢筋盖板69公斤,价值人民币138元。案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成林

                                检察官助理:姚春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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