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6********,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市**公司行政人员,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宿舍**号楼**幢**单元**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有限公司,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于该公司吧台处的小米10至尊纪念版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资料书证;
2.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茜
检察官助理 曹亚南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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