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2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泸定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从泸定县泸桥镇沙坝村乘车至泸定桥广场,产生了上网的想法,遂徒步至万宝香颂小区二楼汇银数码网吧门口,发现网吧没有营业。仔细观察后发现网吧大门卷帘门上方有个空隙可以钻进去,便临时起意窃取一台电脑主机回去自己使用,即从卷帘门上方的空隙钻进入网吧,将网吧内监控主机的电源线拔掉,发现网吧角落处的10号位电脑主机容易拆卸,遂借助电脑附近的灯光,将10号位电脑主机拆下来,打开卷帘门离开网吧。经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6333.33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6月9日主动到泸定县公安局投案。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失主,失主对袁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电脑主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购机发票等;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8.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33.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芬
检察官助理:马婷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监控视频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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