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9********,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路**街**栋**。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2013年被两次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5日被高新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洛阳市涧西区湖南路“**”饭店,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挂在椅子靠背上衣服口袋里的钱包窃走。被窃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左右、银行卡等物品。
2017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龙门大道交叉口的“**”饭店,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将其挂在座椅靠背衣服内的钱包窃走,内有现金700元左右、一张民生银行储蓄卡、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丹尼斯购物卡,被害人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7年1月27日凌晨零时许,通过ATM机分五次将民生银行储蓄卡的共计人民币19500元取走、又分四次将建设银行储蓄卡内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走、分三次将建设银行信用卡内的共计 人民币5000元取走。该被窃三张银行卡内现金被取走共计人民币44500元。
2017年3月29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大酒店”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挂在椅子靠背上的背包窃走,内有现金28000元,港币7000元,ipad3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元、ipad3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频监控;5.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银行卡取款记录、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张洲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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