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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64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日18时某某,被告人袁某某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快餐店吃饭,发现快餐店老板黄某某把现金放到二楼阁楼的柜子抽屉里,袁某某遂趁黄某某不注意,从二楼阁楼的柜子抽屉偷走100元现金和一条黄金手链(无法鉴定),后袁某某从阁楼的阳台窗户跳下逃跑,将黄金手链以750多元卖掉。经现场勘查,****快餐店为上下两层结构,一楼为快餐店经营场所,二楼(阁楼)为黄某某家庭生活场所,民警在快餐店内阳台东侧防盗网下方铁栏表面、快餐店二楼写字桌抽屉表面提取到被告人指纹,经指纹比对确定被告人为袁某某,2020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将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倩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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