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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9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4月某日凌晨,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道**号门口,窃取了被害人郭某某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7日4时20分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人行天桥下,窃取了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3时50分许,在深圳市龙华区**地铁站**出口**吧门口,窃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台铃”牌两轮电动车。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物证:电动车照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磊

                                               检察官助理 曹晓欣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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