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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袁某某(系聋哑人),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宁乡市内三次盗窃商店财物,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092元。

1、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宁乡市横市镇九芝堂大药房盗窃了5支云南白药牙膏。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60元。

2、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宁乡市横市镇集镇舌尖零食店盗窃了4条黄色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920元。

3、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宁乡市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农机机电大市场客来食品店里盗窃一包粉红色包装湘潭铺子槟榔。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2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5、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姜某某、洪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闽

(院印)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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