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现住在湖南省湘潭县**镇**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14日该局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湘潭县**附近的民宅附近,采用推门入户等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经价格认定为36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湘潭县**附近的刘某某家,采用推门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窃走卧室内被子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114元。
2、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湘潭县**附近的马某某家,采取砸门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窃走冰箱内的冰箱抽屉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233元。
3、2020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湘潭县**附近的李某某家的车库内,盗走车库内的塑料板凳,经鉴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17元。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曾国富
助理检察员:蔡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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