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3********,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为资兴市**镇**村**组**号。2017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三次进入资兴市**镇**村**组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00多元、手机1部、软白沙香烟1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进入资兴市**镇**村**组谢某某、黄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现金600余元。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进入资兴市**镇**村**组谢某某、黄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走谢某某朋友的一部苹果6S手机。
3.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等人进入资兴市**镇**村**组谢某某、黄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现金1000多元及软白沙香烟一条。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玲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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