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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8********,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栋**号的“**福利彩票”门店,使用螺纹钢条将店门上的U型锁撬开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宾某某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200余元现金人民币及玻璃柜内的若干本“刮刮乐”彩票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栋**号的“**福利彩票”门店,使用螺纹钢条将店面门把手撬开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解某某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940元人民币及尚未刮开的175张“刮刮乐”即开型彩票(20元面额彩票22张,价值440元人民币;10元面额彩票120张,价值1200元人民币;5元面额彩票33张,价值人民币16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805元)盗走,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9日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站附近的一家彩票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一个红色手提袋内查获并扣押175张“刮刮乐”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被害人宾某某、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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