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8年5月15日因盗窃电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被害人贺某某租赁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湖**号的废品店院内盗窃铜线40斤左右,被盗铜线以55元的价格变卖。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线市场价格为760元。
2、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被害人贺某某租赁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湖**号的废品店院内盗窃铜线60斤左右,被盗铜线以82元的价格变卖。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线市场价格为1140元。
3、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被害人贺某某租赁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湖**号的废品店院内盗窃风扇电机若干个,被盗风扇电机以73元的价格变卖。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在被害人贺维强租赁于湘潭市雨湖区**村**湖**号的废品店院内盗窃自行车时被人当场发现并抓获。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共计盗窃四次,价值共计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四笔盗窃事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婷洁
2019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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