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商城**幢**室。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其经营的盐城市亭湖区**商城**幢**室平价便利店内,2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王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朱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等人销售的烟酒。经鉴定,其所收购烟酒价值人民币71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4日下午,王某某、朱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商城**幢**室平价便利店,将盗窃所得的4瓶洋河牌梦6白酒、4瓶洋河牌梦6+白酒、2条黄金叶牌天香细支香烟销赃给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6046元。
2.2020年10月20日下午,王某某、朱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商城**幢**室平价便利店,将盗窃所得的4瓶国缘双开白酒、2条荷花牌“大好河山”香烟、2条荷花牌(软)香烟、3条荷花牌(硬)香烟销赃给被告人袁某某,被告人袁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4瓶国缘双开白酒价值人民币1120元。7条香烟被被告人袁某某以2050元的价格出售。
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薛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并出具的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芹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商城**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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