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长乐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从就职的福州市长乐区**有限公司内盗走布料387.5公斤,并雇用三轮车将盗窃所得物品变卖,经鉴定被盗布料价值人民币23250元。
2、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从公司内盗走锦纶废丝400公斤,并雇用货车将盗窃所得物品变卖,经鉴定被盗废丝价值人民币3600元。
3、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从公司内盗走锦纶废丝250公斤、涤纶废丝150公斤,并雇用货车将盗窃所得物品变卖,经鉴定被盗锦纶废丝价值人民币2250元、被盗涤纶废丝价值人民币390元。
4、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从公司内盗走锦纶废丝450公斤,并雇用货车将盗窃所得物品变卖,经鉴定被盗锦纶废丝价值人民币4050元。
5、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从公司内盗走盘头9个、布料5袋共重500公斤,并雇用货车企图将物品运出公司进行变卖,在运至公司门口时,被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盘头价值人民币12150元、被盗布料价值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相片、抓获经过;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最后一起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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