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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5号附1号“金蒂服饰”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的一件红色毛衣盗走。

2019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45号“蔡蔡”女装店内,以看衣服为名,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的一件乳白色羽绒背心盗走,后被店主抓获。

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0号附6号“欧帝尔”女装店,以试穿衣服为名,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的一件灰色毛料外套盗走。

2019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5号附1号 “金蒂”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一条黑色裤子盗走。

2020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81号附14号“雅依”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的一件红色纹路短袖T恤盗走。

2020年5月15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桂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2316****;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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