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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77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头寺火车北站北广场马路边,采取夹断电缆间两端电线头拉出电缆线的方式,共七次将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的电缆线盗走。

其中,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将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人民币2396.17元的电缆线盗走,并通过废品收购站销赃。4月3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再次在同样的地点以同样的方式,将重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人民币1356.97元的电缆线盗走。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购买发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测量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联系电话:1888302****。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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