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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自用为由,邀请何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凤凰湾工地内,将重庆**有限公司堆放的10根泵管及部分配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776元。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配件销售清单、增值税发票、服务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张某某、栗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文彬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散件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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