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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  中  市  南  郑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刑诉〔2020〕Z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洋县某某街道办事处****组,农民。该袁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3月2日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袁在汉中市汉江监狱服刑期间被城固县公安局解回再审,同年12月24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曾多次因盗窃受到刑事、行政处罚。2020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行至南郑区某某镇某某木材厂路边时,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赵某某停放在木材厂大门口地磅上的宗申牌枣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后被赵某某追至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公路上截获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抓获被告人袁某某。经南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为人民币2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有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载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在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讯问视频光碟三张、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6.换押证一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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