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绥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万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任万载县万佳通照明有限公司保安队长,工作中发现公司厂房车间内时常堆放有铜针、铝块、锡料等生产废料,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袁某某利用放假、夜晚等时间,多次盗窃公司车间铜、铝、锡废料,并运送至万载县益连村从事废品收购的易某某家进行销赃。易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给被告人袁某某废料收购款38次,合计23673元。2020年11月11日,侦查人员在易某某家查获袁某某近期盗窃并销赃的铜针、铝块、锡料等废料,经万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赃物价值3108元。
另查明,袁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在万佳通照明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袁某某积极退还赃物、赃款,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证人易某某、韩琴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枚子
检察官助理:潘建振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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