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29日被释放;因盗窃电动车电瓶,于2019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城铁**站辅路西侧停车场,盗窃于某某(男,24岁,黑龙江省人)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被告人袁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起获并发还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价格评估结论书;5.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文涛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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