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2020年9月2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至嘉善县**镇**路**号**饭店后门,窃得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43元。
2.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至嘉善县**镇**桥桥下,窃得被害人邵某某停放于此处的ALLMOVE牌山地越野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97.8元。
3. 2020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袁某某至嘉善县**镇**路**号后门口巷子内,窃得被害人孔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粉红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634元,后以人民币700元销赃至姬某某处。
4.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至嘉善县**镇**弄**幢西梯楼梯口,以车上钥匙启动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红色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后以人民币500元销赃至徐某某处。案发后,被害人孙某某以人民币500元自行追回上述电动车,侦查机关将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50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姬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