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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1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伙同汤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骑车行至肥东县**镇**居委会**组,将被害人刘某某家门锁破坏后进入室内,三人将放在西边房间柜子里的一个银手镯、一个玉手镯、500元现金,以及放在床头的一个白色的电风扇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肥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手印鉴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8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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