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宝应县**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8时31分左右,被告人袁某某至宝应县泰山桥北侧公厕外邗沟路路边,窃得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驰飞牌电动车一辆,并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970元。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驰飞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70元。
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全部退赃;所窃驰飞牌电动车已被被害人秦某某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驰飞
牌电动车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1. 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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