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7********,苗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思南人,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汤建平、被害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横街八佰伴商场内,采用乘隙等手段,共盗窃作案4起,窃得衣服、裤子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1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横街八佰伴商场ONLY服装店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蒋某某ONLY牌小香风编织斜挎单肩包1个,价值人民币150元。
2.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横街八佰伴商场HIGHDAY(轩日)服装店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某LUCIDY牌女式外套1件,价值人民币461元。
3.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横街八佰伴商场PUXIU(朴秀)服装店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PUXIU牌女式套装1套(含上衣2件、裤子1条),价值人民币674元。
4.2020年7月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横街八佰伴商场8号站台服装店内,采用乘隙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吕某某8号站台牌女式裤子2条,8号站台牌女式上衣1件、8号站台牌女式包1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136元。
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ONLY牌小香风编织斜挎单肩包1个、LUCIDY牌女式外套1件、PUXIU牌女式套装1套、8号站台牌女式裤子2条,8号站台牌女式上衣1件、8号站台牌女式包1个,现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赔偿被害人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1元,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74元,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36元,均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娟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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