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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9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2011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携带一字批、手套、黑色双肩包步行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幼儿园门口以撬烂汽车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六辆小汽车内财物,后徒步一小时至**村**村文化楼周围空地以同样方式盗窃七辆小汽车内财物,当天共盗得现金1200元人民币、三个充电宝及一台小米手机。经鉴定,被盗三个充电宝价值人民币210元;被盗窃的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30元;粤YM****小车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1360元、粤YL****小车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320元、粤EM****小车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3054元、粤E3****小车被损坏玻璃价值人民币640元。同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村**公寓门口抓获袁某某,后袁某某带民警到**镇**村**公寓**房起获作案用的十字批一把、手套一双、黑色上衣一件、双肩背包一个、帆布鞋一双和盗得的现金1022元人民币、小米手机一台和充电宝三个。袁某某一直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郭晓鸣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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