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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南浦村石基地铁站对面青年公寓8408房内,乘与其同宿一房间的被害人曾某某熟睡之机,盗去曾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牌XR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永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曾某某退赔人民币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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