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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现住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号蓝色福田牌机动三轮车,至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盗窃“工”字钢六根,返回途中经过成武县九女集镇李楼行政村吴庄村时,将李某乙停放于自家门市外的一辆“步步彭”牌绿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并于当日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15日,成武县公安局将被盗电动三轮车依法返还李某乙。经鉴定,被盗“工”字钢价值438元;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龙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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