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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一珠宝店铺内,以拟将自有金饰“以旧换新”为由,趁店主赵某某不备,将一黄金手镯盗走。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鉴定:该手镯纯度99.990%,市场参考价格人民币8785.24元。经成都市温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8708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至一珠宝店铺拟归还被盗黄金手镯时,明知被害人赵某某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次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双方于2020年4月22日达成赔偿及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扣押文书、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98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1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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