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66********,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13时许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西山区**小区**快递柜旁一辆灰色锡特牌电动车骑走。民警于2020年5月28日22时许在被告人袁某某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单元**号楼下查获被盗电动自行车。经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自行车;2.书证:户口证明、购车凭据等;3.抓获经过;4.被害人胡某某报案及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涉案电动车价格鉴定意见;7.笔录证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旷莒丹
检察官助理:张煜炜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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