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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11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原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袁某某3次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副食便利小店”,趁无人注意之际,分别窃得陈某某放在该处需送达给尉某某的快递1个(内有舒蕾洗发水2瓶),窃得张某某放在该处需送达给骆某某的快递1个(内有AHC牌男士水乳套装1份),窃得曾某某放在该处需送达给黄某某的快递1个(内有始祖鸟牌羽绒服1件)。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盗窃作案3次,所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27.6元。

案发后,涉案洗发水1瓶、洁面乳1瓶已被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现场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尉某某、骆某某、黄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曾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袁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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