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4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袁某某将停放在正阳县**镇**对面路边上的一辆电动车(北京现代牌)盗走。经评估价值1180元。被盗的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2、2014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将停放在正阳县**镇**健身房门前的一辆电动车(欧派牌)盗走。经评估价值2150元。被盗的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许某、肖某某的陈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闵 洁
2014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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