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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河南省镇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丰县**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丰县经济开发区范庄红绿灯路口路北绿化带,采取用锯条锯断车锁的方式,盗窃哈共享单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2159元。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共享单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家涛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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