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1〕3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08年8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08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于2009年1月5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幼儿园工地,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电缆线50余米,价值约人民币2750元(已行政拘留十四日);
2.2020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盗窃被害人涂某某放置于此用于装修的电线;
3.2021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此用于装修的电线。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用于作案的交通工具一辆电瓶车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涂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及多次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冶宠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袁某某被扣押作案工具电瓶车一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