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56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92********,彝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嘉兴市**乡**镇**(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组**号)。2017年1月16日,因盗窃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1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花园村荐福寺天王殿、圆通宝殿内,采用拆卸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859元。
2、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许巷村黄杨庙土地殿、观音殿内,采用脚踹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35元。
3、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团结村常缓庙内,采用搬运、脚踹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0余元。
4、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新益村濮阳庙内,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元。
5、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海王村祖三真庙财神殿内,采用搬运、砖砸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6、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海王村祖三真庙圆通宝殿内,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7、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海宁市许村镇海王村长林庵内,采用拉挂锁等手段,窃得功德箱内的现金人民币75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民警陆彬、郭聪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单位代表黎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鲁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在前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盗窃三次,价值1550余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盗窃四次,价值1000余元,共计盗窃价值255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卷宗2册电子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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