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6********,汉族,初中,深圳市龙岗区**物流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深圳市宝安区**市场**村**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志威,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钟某某(在逃)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厦附近(**学校旁)盗窃深圳市**有限公司配送货物的货车上的44条不同品牌的香烟,销赃获得人民币8700元,钟某某分给其人民币213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755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钟某某(在逃)在深圳市南山区**园**大厦“**”便利店后门盗窃中山市**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配送货物的货车上的75条不同品牌的香烟,后由钟某某销赃分给其人民币4300元。经鉴定,被盗69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2780元,其余6条香烟因规格型号不详,鉴定机关无法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盗香烟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袁某某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等;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2019]12695号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雪青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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