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路,现居住在安仁县**镇**市场**栋**号,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安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从安仁县永乐江镇**巷子**网吧步行,由凤岗路至安仁**中学南大门,经**中学南大门进入**中学**楼,在**楼三楼高二**班,采取翻找的方式,秘密盗窃了4930元现金。
2019年12月16日,被害人何某某报案至安仁县城关派出所,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安仁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条、谅解书、听取被害人意见等。
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物品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春柏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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