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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朱坊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行至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城附近捡拾垃圾,见***餐饮店门前停靠于路边的黑色摩托车的储物格内放置了一部华为手机,遂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手机盗走,之后由其个人使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689元。

2019年9月16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英平

  检察官助理:温程凯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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