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隋阳网吧”上网后,见网吧外停车坝停有一辆比亚迪小型轿车车门未关,上前发现车主醉酒后趴在方向盘上熟睡,遂趁车主熟睡之机,将车主颜某某放于腿上的华为P20型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202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被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合川区**街**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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