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疏港大道二期施工工地多次实施盗窃,先后盗得价值2042.19元的密具式防护网、铁质扣件、钢筋、焊机线等财物。被盗财物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疏港大道二期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将施工工地的四张密具式防护网盗走。
2.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疏港大道二期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将施工工地的40余个铁质扣件盗走。
3.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疏港大道二期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将施工工地的40余个铁质扣件盗走。
4.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疏港大道二期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将施工工地的15根重28公斤的钢筋盗走。
5.2020年9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疏港大道二期施工工地,趁无人之机,将施工工地的四台焊机上的四根焊机线盗走。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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