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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号,住重庆市梁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英利网咖二楼上网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将一灰色背包放在该网咖97号电脑桌上,遂趁刘某某在电脑桌上睡觉之机,将该背包中钱包内的28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袁某某将盗窃的2500元现金存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剩余300元现金放在身上使用。

2020年9月7日16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梁山街道西池广场梦缘网吧内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并将被告人袁某某持有的一张面额100元人民币现金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予以扣押。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昌楼

检察官助理:梁小丽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3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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