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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11261992********,1992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村**宾馆。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5月2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日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网咖**号机位,趁被害人谢某某睡着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425元的OPPOR9S手机一台,随后到长沙火车站附近的朝阳广场以人民币500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19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驿站网咖**号机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熟之机,盗窃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849元的OPPO R15X手机一台,随后将手机带回其住的**村**栋**宾馆**房,将手机关机后睡觉。被害人报警后,公安干警在**村**栋**宾馆**房将正在睡觉的被告人袁某某抓获,扣押盗窃的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购买手机凭证等书证;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盗窃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9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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