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5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4月24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3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12月17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19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尔后脱逃,2020年8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窜至芦某某**街**公寓过道,将一台银色女式钱江牌踏板摩托车套开并偷走,尔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摩托车开至**附近,将摩托车以300元价格卖给一过路男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00元。破案后,损失未挽回。

2、2017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再次窜至芦某某**街龙泉阁公寓过道,将一台黑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套开并偷走,尔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摩托车开至石峰区湘天桥附近,将摩托车以300元价格卖给黄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200元。破案后,损失已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对案笔录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勇

检察官助理:肖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_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具结书》1份

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

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