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7〕33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乡**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107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向其继子屈某某谎称其已与建设方讲好,要屈某某联系车辆去邵阳市幼师高等专科学校工地拉模板。屈某某即联系其同学唐某某,由唐某某驾驶其自有货车一同到工地,被告人袁某某盗取工地一车竹胶模板,在离开时被学校保安发现并拦阻,随后报警。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雨溪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抓获。经鉴定,被盗模板价值4838元。案发后,被盗模板已由被害单位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4、价格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6、抓获被告人经过情况说明;7、领条;8、被告人的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志刚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3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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