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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罪)_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林芝市巴宜区**花园****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巴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住林芝市巴宜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巴宜区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被告人袁某乙,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电梯公寓**号楼**房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取保侯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巴宜区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袁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被告人袁某甲妻子)、证人侯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袁某甲姐夫)在被告人袁某甲的策划下,于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分别在林芝市巴宜区**大道**宾馆对面的出租房内和林芝市巴宜区**区**花园后院右侧三楼左边房间内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袁某甲以电话及微信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华某某、陈某某、候某某等人以“跑得快”“麻将”“推豹子”的形式让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袁某甲在该两处赌博场所内除了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兑换现金、饮食、烟、借贷、把风、抽头渔利等形式经营该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周某某在该两处赌博场所内通过向参赌人员提供饮食、兑换现金、收取抽头渔利、向证人侯某某(另案处理)分配获利数额的形式协助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取利润。

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证人侯某某于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份分别在林芝市巴宜区**大道**宾馆对面的出租房内和林芝市巴宜区**区**花园后院右侧三楼左边房间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的数额认定1万元。

2020年3月份至4月23日,被告人袁某甲策划在被告人袁某乙的房屋林芝市巴宜区**电梯公寓**栋**房间开设赌场,经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袁某甲妻子)、袁某乙(被告人袁某甲姐姐)同意后,被告人袁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候某某、张某某、等人,以“跑得快”“麻将”“推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袁某甲负责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饮食、兑换现金、借贷、抽头渔利的方式经营赌场。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被告人袁某甲的口述对每场赌局的开支、借支、获利金额进行记录,因被告人袁某甲好赌成瘾,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管理开设赌场期间的资金,并向被告人袁某乙对半分配获利、同时向参赌人员提供饮食、兑换现金、把风、抽头渔利等形式协助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袁某乙协助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饮食、兑换现金、把风的形式参与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41914元人民币。通过所记账本的内容显示2020年3月份至4月23日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袁某乙在林芝市巴宜区**电梯公寓**栋**房间开设赌场期间共计获利抽头渔利1357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49副、华为黑色手机1部、账本2册、便签纸1本、100元面值人民币10张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移送案件清单、犯罪嫌疑人三面照片、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出警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巴宜区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袁某丙、候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程某甲、吕某某、赵某某、程某乙、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号:Kxxxx000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7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赌具等物质条件,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开设赌场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袁某乙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袁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袁某甲、周某某、袁某乙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旦增坚才

检察官助理:阿旺曲宗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在林芝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林芝市巴宜区**花园**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袁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林芝市巴宜区**电梯公寓**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卷,光盘7张;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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