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41B,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0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3********,汉族,中专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北**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汪某某、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程某甲、汪某某和秦某甲(另案处理)成立湖北**有限公司,并共同出资从孙某某处购买团风县**镇**村的**砂站,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在袁某某名下出资占股。
2018年1月至7月期间,**砂站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湖北省团风县**镇**河段非法开采黄砂并对外销售。其中,2018年1月28日、2018年5月9日**砂站分别被团风县水利局给予行政处罚。经黄冈大鹏联合**师事务所审计,2018年**砂站黄砂采挖销售金额共计78.80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砂站现金收支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秦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冈大鹏联合**师事务所报告书;4.提取笔录;5.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汪某某、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汪某某、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有限公司在经营团风县**镇**砂站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黄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程某甲、汪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琳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浠水县**镇**村;被告人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花园刘某某小区**;被告人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5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